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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被判寻衅滋事:天理何时照进司法?

时间:2024-03-29 04:53:37 出处:时尚阅读(143)

吉林省洮南市村民私自搭建浮桥并对来往车辆收取过桥费的建桥行为,是被判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在网络曝光前,洮南市公检法三部门似乎立场一致、寻衅海贼之咸鱼乌鸡态度明确,滋事照进此案共有高达十八人被判刑。天理在网络曝光后,司法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匆忙表示,建桥已在上月受理当事人的被判申诉。不过,寻衅网络上的滋事照进民意一边倒的认为,村民黄某等人的天理行为非但不构成犯罪,相反是司法造福当地百姓的善举。

又一次,建桥一些司法人员的被判判断和认知跟普通民众出现了尖锐的对立。不止一次,寻衅海贼之咸鱼乌鸡我被人问到:那些普通民众凭借简单常识即可判断的案件,为什么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司法人员反而判断不了?我的回答是:专业和职业并不是通往正义的防护栏。如果权力失衡、人心败坏,那么司法不仅不会成为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相反它会成为系统作弊、合法作恶的精巧工具

建桥修路原本是政府应当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果社会有需求,但公共供给却跟不上,那么私人修桥就不应当被绝对禁止。据媒体报道,洮儿河河道很长,如果不走黄某等人私建的浮桥,那么往返洮南和白城单程要绕行七十余公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黄某等人开始建桥收费,为有出行需求的村民提供有偿过桥服务。未经批准私自建桥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但法律也并未规定对此要一拆了之、一禁了之。当地政府的选项其实有很多,比如可以在进行必要的安全评估后补办手续并核定收费价格、比如可以依法征收浮桥并由政府进行管理。遗憾的是,当地政府的应对态度只有罚款、拆桥和判刑。不建桥只拆桥,这样的行为自然引发公愤。

也许会有人跟当地办案部门一样拿收费说事,似乎收费就是罪无可赦。但实际上,据黄某自己陈述,其收取的费用尚未补足他的建桥投入。社会固然要提倡慈善,但由此反感、仇视一切有偿行为则是一种病态心理。市场经济的常态是等价有偿,只要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就无可厚非。就本质而言,浮桥的存在源于社会的通行需求,拆桥显然并没有为这部分需求找到出路。拆后再建、继续收费表面上看是黄某等人刻意为之,可背后又何尝不是村民的过桥需求在驱动?有报道称,建桥前拆桥后都有多人因渡河溺亡,那点过桥费跟生命代价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我们没必要把黄某塑造成大公无私、造福乡邻的大善人,也许他只不过是一个有着精明头脑、善于盘算的逐利商人,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基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来评断建桥收费的法律定性

诚然,绝大部分普通民众的判断是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念和单纯的常情常理。不可否认,这些判断也有偏离事实真相和法治意旨的时候。但洮南的这个案件即便站在最原教旨的刑法教义学的角度,也是绝对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不妨看看洮南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先是将村民收取过桥费的行为定义为强拿硬要,然后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定义为寻衅滋事犯罪。问题是,黄某等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强拿硬要。理由有三:其一,黄某等人支付了对价,提供了过桥服务;其二,黄某并没有剥夺或限制他人的选择,如果不愿意交费仍可以绕道行驶;其三,没有证据证明黄某等人收取费用时采取了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

根据一审判决书,洮南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中跟“强拿硬要”相关的表述仅有两处,分别是:“被告人黄某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和“因非法建桥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但黄某等人继续强行收费直至该桥被强制拆除”。很显然,后一个表述中“继续强行收费”指的是黄某等人不服从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只有前一个表述中“拦截过往车辆”才跟判决认定的“被害人”有关。但“拦截车辆”并不等于“强拿硬要”。只要没有其他的暴力行为,只要允许不愿意交费的汽车掉头离开,那么“拦截”就只是收费的必要手段,就不属于“强拿硬要”。否则,每个过桥收费站和每个高速收费站的“拦截”都属于寻衅滋事了。

难得的是,当地的个别律师为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明确提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法院仅仅以一句“辩护意见无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敷衍了事。判决书的证据清单中有一份“洮南市公安局扫黑办线索批转单”,或许能为理解本案提供些许线索。当下社会的乡村生态和法治生态都极为复杂,各色人等都可能成为一场社会运动的角力者。仅就判决认定的事实而言,这十八名当事人肯定不是任何意义上的黑恶势力。不能因为有人举报有人信访,办案部门就背离事实和法律,大搞拔高凑数办案。有人说这是官僚主义的表现,但我更要说,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已经不是什么工作作风的问题,而是已经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

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并不是一回事。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再大,也收纳不了类似本案造桥收费的行为。依我的执业办案经验,虽然类似洮南这样离谱的冤错案件在全国范围还有很多很多,而能够被媒体曝光并引发全国关注的少之又少。天理昭昭,国法昭昭,而天理原本就含蕴在国法之中。只要善意的解释和执行法律,就能做到立足国法和遵从天理的有机统一反之,如果只是将法律作为达成不正当目的的工具,那么这样的司法判决一经曝光便可能引发天怒人怨。即便没有被曝光或关注,它的消极影响也不可低估。因为它会成为一颗颗毒瘤,沉默但持久的伤害着国家的法律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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